本報記者 王亦君《中國青年報》(2014年12月24日03版)
  正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一款規定;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
  在今天下午的分組審議中,杜黎明委員提出,立法法和監督法都沒有明確哪類規範性文件必須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新增這一款感覺比較突兀,建議應明確哪一級機關、制定的哪一類規範性文件需要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同時將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的規章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的範圍,此外,還應增加規定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公民、法人和有關國家機關提請審查的有關規範性文件開展被動審查。
  陳秀榕委員建議,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制度。現行立法法雖然規定了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要求一切法律、法規、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但是沒有建立立法違憲審查機制。例如,沒有規定專門的立法違憲審查機制和制度;僅就法規、規章、條例等違憲時,提請審查的機構和審查程序作出了規定,沒有關於法律違憲的提請審查機構和程序的規定;目前的違憲審查均為被動審查,即全國人大有關機構依申請開展審查,而非主動依職權審查。
  “這一新增規定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但是,由於我國法律、法規、條例、規章數量眾多,如果全國人大不能建立專門的立法違憲審查機構和違憲審查制度,勢必會陷入因違憲審查資源嚴重不足而導致重備案輕審查、重立法技術審查輕法律衝突審查、缺少對法律的違憲審查和有效監督的困境。”
  建議草案增加有關立法違憲審查機制的規定,通過建立專門的違憲審查機構和制度,可以依據憲法對已有法律和擬出台的法律進行審查,發現有悖憲法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及時進行修訂,切實維護憲法權威和國家法制統一;同時還可以根據憲法的規定要求完善法律法規和配套的規範性文件,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本報北京12月23日電  (原標題:部分委員建議:全國人大有關機構應主動審查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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